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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号:47发布时间:05-23

保税仓库的设立



一、 业务概述 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核准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的专用仓库。根据国际上通行的保税制度要求,进境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可暂时免纳进口税款,免领进口许可证件(能制造化学武器的和易制毒化学品除外),在海关规定的存储期内复运出境或办理正式进口手续。



二、 办事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



三、 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 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一处 上海浦东海关 上海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 上海海关各口岸海关



四、 办事准备

1、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申请单位应为有独立经济能力、能承担税负的法人或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并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2、需交验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报告;

(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如系租赁仓库,还应提供租赁仓库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 税务登记证明副本;

(4)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的批件;

(5) 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或协议;

(6) 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7) 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如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仓库位置平面图、自理或代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副本等



五、 办事机构义务 主管海关审核申请资料并派员实地勘察。企业管理、仓库情况、账册设置等均符合条件的,按分级审批程序最终上报海关总署审批或备案。审批通过的,海关颁发《保税仓库登记证书》和保税仓库标牌。



六、 办事程序 第1步:申请单位填写《保税仓库申请书》,向主管海关提出设立申请,并向海关提交下列单证:

1、书面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如系租赁仓库,还应提供租赁仓库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明副本;

4、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的批件;

5、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或协议;

6、保税仓库管理制度;

7、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如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仓库位置平面图、自理或代理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副本等。

第2步:主管海关审核申请资料并派员实地勘查。

第3步:主管海关初审通过后,报上海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

第4步:上海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根据分级审批程序上报海关总署审批或备案。海关总署同意设库的,颁发《保税仓库登记证书》和保税仓库标牌。



七、 办事时限 正常情况下,主管海关审批、验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上海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在7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并报总署批复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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