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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号:135发布时间:06-20

  某国有企业因连年亏损,拖欠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管理层经研究决定对企业闲置的近万平方米的厂房、场地,向社会公开拍卖,以解燃眉之急,并托 某拍卖公司具体操作。


  近日,企业负责人及拍卖人共同来到泰达公证处,申请对此次拍卖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承办公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公证暂行条 例》的规定,对委托人、拍卖人的主体资格、标的物所有权及拍卖程序、拍卖规则等初步审查后,向申请人指出处置国有资产,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拍卖标 的系无偿划拨的土地,应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在拍卖公告中注明这一情况。因而,申请人应履行上述手续。一个星期后,申请人按规定补齐手续,再次来 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员经审查受理了该项公证。最终,某房地产公司以人民币3000万元竞拍成功。买卖双方当场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公证员宣布拍卖过程、 拍卖结果真实、合法、有效,七日内正式出具公证书予以确认。


  公证员说法:


  泰达公证处公证员指出,公证介入拍卖活动,实行对拍卖过程和结果的法律服务、监督和对其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证明,不仅可以防止国有资 产流失,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还可以避免竞买人相互串通,纠正拍卖当事人的失误,弥补拍卖组织者由于经验不足,制定方案、程序不全等,从而保证拍卖活动 的效率和质量。公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公证前要审查和完善拍卖活动规则、公 告、标的及程序。本案中,由于标的物为国有资产,根据《拍卖法》的规定,拍卖国有资产必须由国家规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 留价。通过对拍卖当事人资格的审查及标的物的审定,保证了拍卖活动的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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