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完善土地收储出让制度。按规划要求,有计划确定收购的地块、范围和数量,集中统一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并纳入当地市、县土地供应计划组织实施,实现统一规划、开发、出让和管理。二是实行存量优先制度。收储机构对环境较差、规划条件不理想、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存量土地先行收储,通过前期开发整理,实现再开发和再利用,把盘活城市存量土地与有计划地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协调结合。三是严格执行资金收支制度。执行“收支两条线”,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市、县财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年度报送成本预算,由市、县财政审核后逐年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