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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号:563发布时间:05-03

合肥市政府日前出台《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意见,且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根据本月起正式实施的该《办法》,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超过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办法》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的同时,应当组织被征收人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各类房屋进行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

  合肥市政府明确要求,各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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