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办了一起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犯罪嫌疑人史某某(男,41岁,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河流镇人)被刑事拘留。
经查,犯罪嫌疑人史某某,于2010年春,与村民史某某、潘某某、史金某到农行办贷款时,在村民史某某、潘某某、史某某三名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三张贷记信用卡。2012年6月份,村民史金某再次到农行办理贷款时,被告之本人的身份证办理的信用卡在银行部门的诚信系统中产生了不良记录。村民史金某自己怎么也弄不明白,自己办理贷款的贷款按时归还,自己也没有办理过任何信用卡,村民史金某于2012年7月4日到阳信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了案,经侦大队接报后,迅速将案情查明,将犯罪嫌疑人史某某办理的三张信用卡交到阳信县农业银行信用卡管理部门销毁,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警方提醒:随着经济发展,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人们生活带来很多方便,但信用卡的犯罪也越来越多,呈多发趋势。按照法律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http://shenfenzheng.kooaoo.com/、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申领信用卡,即使持卡人及时还款没有恶意拖欠,但是这种行为损害了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是一种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同时警方提醒群众应妥善保管好身份证件,不要将身份证等随意借给他人,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法律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