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纺织工厂与某制造公司签订租期30年的厂房租赁合同,后多次重签合同重新约定租金租期。因制造公司拒绝腾房,纺织工厂将其告上法庭。日前,红桥区法院审理认为,租限不能超过20年,双方应以最后一次签约内容为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腾房并支付房屋使用费和违约金。
某纺织工厂在本市红桥区有部分厂房,1994年租给某制造公司,租期30年,后多次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租金重新约定,2010年1月最后一次签约,租限为半年,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合同,租金结算至2010年6月30日。2010年6月中旬和7月中旬某纺织工厂两次以书面形式通知某制造公司腾房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腾空厂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重新签订合同的行为,应视为是对原30年期限合同内容的变更,双方就租期租金等约定应以最后一次签订合同内容为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将厂房腾空交与原告,逾期则由原告在本市外环线内提供房屋一处用以存储被告物品,所产生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支付原告超期占用厂房的房屋使用费以及违约金共计3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