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行业新闻  >>   正文

信息编号:756发布时间:10-25

  原告李先生卖厂给被告,承诺收取定金后30天内将厂里的工业产品等撤出,期间发现存放于厂内的两条重5.2吨大轧辊“消失”了,李先生认为是被告偷走的,故起诉被告,但最终却因理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案情

  5.2吨轧辊不翼而飞 老东家起诉新东家

  原告李先生早年在桂城石石肯开厂,2011年1月21日,他与被告彭氏夫妇签订了厂房转让、出售设备协议。

  合同签订后,李先生收取了定金和交付了厂房和设备,并承诺收取定金后30天内将合同外的工业产品等撤出,但当时双方并没有就存放于厂房内的物品进行清点。

  随后,李先生陆续从厂房内撤出部分物品,期间双方也没有就撤出物品的具体数量和规格等进行书面核对确认。

  2011年7月8日,李先生发现存放于该厂内的两条重5.2吨的大轧辊不见了,便询问彭氏夫妇,但夫妇俩称并不知情。

  李先生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就李先生提出控告被盗两根轧辊一案不存在犯罪事实,故决定不予立案。

  李先生坚决认为轧辊是彭氏夫妇偷的,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丢失轧辊的损失近15万元。彭氏夫妇则认为李先生的主张颇为荒唐,李先生并没有权利要求他们在厂房内为其存放物品,何况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轧辊是他们偷走的。

  判决

  原告理据不足被驳回

  法院认为,本案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的理论范畴,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侵害行为、行为人过错、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本案中,原告和二被告对存放于厂房内的物品以及原告分批运走的物品均无确认。公安调取的询问笔录中,个别被询问人陈述曾在被告的厂房内见过原告所称丢失的两根轧辊,但没有一个被询问人亲眼看到两被告把两根轧辊运走。

  由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的请求理据不足,故南海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对判决结果不服,后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近日佛山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院不支持“无证之诉”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在审判中,法官也很难支持“无证之诉”。证据制度作为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主张不同,那么证明责任的分配和证明的难易程度也不同,并且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结果。在提起诉讼时应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这样法院才能据以认清事实,公正审理。

  该法官说,通过这个案件更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该加强对自己所有财物的管理,不应像本案的原告一样在未达成协议或者确认清单的情况下将财物存放于他人处,待损失发生时想弥补已为时已晚,这样的“糊涂账”最终只能由自己买单。

内容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优秀南京厂房出租推荐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RSS
Copyright © 2007-2013 南京厂房网 nanjing5.com. 版权所有 欢迎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