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登记中,登记机构会遇见以联合开发或联合建房的形式要求登记的申请。有的土地是单位的,施工与开发手续则是开发商的,故这种建设单位和土地使用权人明显不一致,登记机构不能办理登记。这是因为办理房屋登记时,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新建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时,权利申请人必须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办理初始登记的要件所记载的主体一致。
但是实践中存在很多联合开发和建房的做法,对于联合开发和建房的,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主体和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建设单位不一致。如联合建房土地证为某不具有开发建设资格的事业单位,而建设方为某房产开发公司。申请登记时则应先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即将事业单位名下的土地过户到开发公司名下,然后开发公司持主体一致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L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验收备案证明、测绘报告、分房协议等,住房管登记机构申请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