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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号:805发布时间:11-26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新喜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李新喜在丰城市循环基地做工时,发现一家旧厂房内有一些铁制设备长期无人管理,遂起意私自卖掉获利。2011年10月8日,被告人李新喜到丰城市剑南街办余上刘家村找到收购废品的孙勤奋,谎称其在循环基地买下了一些旧设备要转卖,要求孙勤奋去收购,并谈好以废铁价每斤1元收购。当日,被告人李新喜带着孙勤奋、袁丝涛开三轮车窜至被害人涂生进的厂区,请挖机将半埋在土里的一只价值人民币8800元的油罐吊起至平地上,孙勤奋、袁丝涛即用氧焊机将该只油罐切割,装上三轮车运走。事后,孙勤奋付给被告人李新喜1000元。同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新喜又带着孙勤奋、袁丝涛到该厂区,以每斤1元的价格出售一只价值人民币39200元的锅炉,并请挖机将锅炉吊装上一部工程车运至孙勤奋的收购店。事后,孙勤奋付给被告人李新喜5500元。案发后,锅炉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归还失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徐刚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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