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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号:99发布时间:06-09

在得知自家周边要拆迁的消息后,卢某景就抢建厂房,还勾结村干部伪造相关合同,想多拿上百万元的拆迁补偿款。日前,仓山区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卢某景家住仓山区建新镇卢滨村。在得知金山中学用地拆迁即将开始的消息后,为了获取拆迁安置补偿款,他伙同其子卢甲(另案处理),于2000年至2001年间两次抢建单层结构的卢边茶厂厂房共计1350平方米。



卢某景父子伙同时任卢滨村村主任的卢某坦(另案处理)、书记卢某春(已死亡),伪造了一份将卢边茶厂挂靠在卢滨村的承包合同,并将签订时间提前到1995年。



2002年7月,卢甲向拆迁工程处提交了申请加快赔偿进度的报告,卢某坦签署意见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他们企图以虚假的厂房属性、建厂时间和1350平方米的厂房面积与福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骗取拆迁安置补偿费108万元,但最终被有关人员识破。



另外,2000年11月,金山生活区一期工程开始动迁建设。卢某景因其私营企业卢滨茶果厂属无证房产,担心得不到多少拆迁补偿款。他就伙同时任卢滨村书记的卢某春,合谋将属于村集体财产的卢滨盐场仓库和私人的卢滨茶果厂,均作为村集体企业合并为同一拆迁对象。



拆迁工程处派员丈量盐场的仓库面积为158.34平方米,卢滨茶果厂面积为621.1平方米,合计779.44平方米。因盐场仓库赔偿标准过高未被批准。后卢某景等人索性将卢滨盐场仓库和卢滨茶果厂的总面积由779.44平方米虚增到947.1平方米,获取国家拆迁补偿款81万多元,从中多得了13万多元。



2009年底,卢某景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产,作案两起,数额达121万多元,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卢某景在着手实施第一起合同诈骗犯罪过程中,犯罪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同时,他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悔罪认罪态度较好,遂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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