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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号:996发布时间:09-04

6岁男孩在父母租的厂房内玩耍,不慎掉入3米高的消防池溺亡。父母把厂房出租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6万余元。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小孩父母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负主要责任,厂房出租方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消防池存在安全隐患,存在管理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小孩父母18万余元。

  张先生是东莞一家运动器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租用了塘厦镇某运动用品公司的厂房和消防设备。2013年2月2日下午,张先生6岁的儿子小轩(化名)跟父母到厂房内玩耍,不慎失足跌入消防蓄水池溺亡。张先生夫妇以出租方的消防池蓄满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或派出专人看守致其子溺亡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64407元。

  出租方表示,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不是加害人,也不是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供了厂区关于禁止小孩在园区内嬉戏以防意外发生的纪律守则及张先生申请允许小孩进入并履行看护义务的《申请书》,证明小轩的溺亡是原告夫妇未尽到监护义务。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6岁的小轩在没有成人陪同的情况下自行到消防池上活动,风险极高,两原告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监护责任,导致小轩单独在消防池活动以至溺亡,两原告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同时,运动用品公司是消防池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在消防池四周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其在墙壁上嵌入弯曲铁棍,为小轩通过攀爬、站立在铁棍上到消防池嬉水提供了可能性,所以被告运动用品公司存在一定管理过错,应对小轩的溺水身亡负次要责任。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184890.6元。

来源:东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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