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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号:327发布时间:03-18

  廖女士来电问:我与尚先生于2006年共同投资购买了一处房产,经过一番装修之后,我们将该房屋出租给了尚先生的朋友邱某。最近,尚先生想出售 该房屋属于他的那部分产权,我和邱某都坚持要优先购买尚先生的产权。作为承租人,邱某认为,他是房屋合法承租人,依《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对所承租的房屋 有优先购买权。我是房屋共有权人,是房屋的产权人之一,理应享有优先购买权。请 问,到底谁拥有优先购买权?


  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崔莹律师:按照法律规定,房屋承租人与其他共有权人均享房屋之优先购买权,当二者权利 冲突时,共有权人又在同等条件下优于承租人。因为,邱某主张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租赁权,而租赁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虽然法律赋予了租赁权一定的类似于物权 的效力,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债权的性质。而廖女士主张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权,共有权是一种物权。按照我国民法原理,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的效 力要优于债权。所以,廖女士主张优先购买尚先生所拥有的房屋产权将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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