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政策  >>   正文

信息编号:707发布时间:08-27

近日,江苏出台《关于鼓励高标准厂房建设 促进产业集聚规模发展 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意见指出,今后江苏省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的中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和引导其进入高标准厂房;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厂房投资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工业地产开发运作模式,加快高标准厂房建设。

  所谓高标准厂房,是指设施先进的四层以上标准厂房。

  意见指,江苏省中小微企业面广量大,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积极稳妥地推进高标准厂房建设,既是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保障中小微企业用地,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单宗地块占地规模100亩以上

  根据意见,新增建设用地新建高标准厂房的,单宗地块建设区域中,高标准厂房占地规模应在100亩以上;确需分开建设的,可以由3宗以下地块组成,但高标准厂房占地规模合计应在150亩以上。

  建设高标准厂房,仅限使用依法获得的规划用途为工业的国有建设用地。需使用农用地(耕地)、未利用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耕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集体土地征收手续,并通过公开有偿供地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鼓励使用依法取得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

  年度竣工建筑面积30万平以上

  根据意见,每年度开工建设并竣工的高标准厂房建筑总面积应在30万建筑平方米以上,不含行政办公及配套服务设施。

  《意见》指出,高标准厂房一般应安排在已形成特色产业优势,中小企业产业集聚度较高的园区内建设。建设区域内高标准厂房容积率一般应达到1.6以上,建筑密度一般不低于35%,厂房层级须达到四层及以上,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

  享受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7折价格

  从2012年开始,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高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

  对高标准厂房工业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相关规定,以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高标准厂房建设期间,开发者不得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成后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同意,可允许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享有优先购买权。

  此外,根据高标准厂房的建设运营情况,还有安排扶持资金、优先安排项目申报、优先列入省级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和厂房租赁资金补贴等扶持政策。

内容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优秀南京厂房出租推荐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RSS
Copyright © 2007-2013 南京厂房网 nanjing5.com. 版权所有 欢迎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