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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号:649发布时间:05-30

大友公司是一家生产企业,2011年12月,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租赁了当地一家企业的厂房。协议租期20年,年租金25万元。承租后公司对厂房改造安装了电暖设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支付货款46.8万元。财会人员咨询,租赁他人厂房安装的电暖能否抵扣税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对照政策,该公司外购安装的电暖设施,应分清货物的具体用途与使用对象,区分是否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由于电暖不是直接用于生产的设备,而是用于不动产厂房方面的改造、修缮,增加房产采暖使用功能,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是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外购的设备是不能抵扣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对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尽管,该房产的所有权不是该公司,增值税也未对不动产的产权归属进行划分,尚未区分是自己的或者承租的,凡是用于厂房等建筑物方面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都是不能抵扣。该公司2011年12月外购进项税额 138万元,其中承租厂房安装电暖进项6.8万元,当期销售产品发生销项税额158万元。公司12月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38-6.8=131.2(万元),当期发生应缴增值税158-131.2=26.8(万元)。

因此,公司承租厂房安装电暖所负担的进项税额6.8万元不予抵扣,连同电暖的成本40万元合计46.8万元,应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摊销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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