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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号:328发布时间:03-18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租赁市场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房产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第6号令)和《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72号令)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阳市公安局、洛阳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自2012年3月15日起,用3个月时间依法对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进行全面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顿的范围: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房屋租赁。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签订、变更租赁合同,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证明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单位出租房屋的,应到市房产租赁管理处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个人出租房屋的,应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分局办理租赁备案手续。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可从事房屋出租经营活动,其中,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分局办理从事房屋出租经营企业的注册登记;各城区分局办理从事房屋出租经营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



四、市公安局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暂住证时,应查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没有经过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出租人、承租人,要督促其到市房产租赁管理处或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分局进行登记备案。



五、办结租赁备案手续、取得租赁“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到税务部门交纳房产营业税,有偷逃税收行为的,税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六、出租人已办理过租赁备案手续和房屋租赁“营业执照”的,应进行年检,超过有效租赁期未续办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原有租赁证件到市房产租赁管理处进行审验、登记、续办、补办手续。



七、“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未办理“房屋租赁证”擅自出租房屋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将依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洛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对伪造、涂改、骗取“房屋租赁证”,未如实填报租赁合同,有意少报出租房屋户数、面积、租金金额等行为的,一经查出要重新登记办理;房屋租赁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干扰、阻挠房产管理部门租赁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整顿期间,凡未按规定时间到管理部门进行办理或续办手续的,将终止租赁行为。



电话: 63212016 63212228



地址:洛阳市涧西区太原路396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楼)五楼。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洛阳市公安局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洛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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